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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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提出“撤三”即商标程序中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使用证据要提供“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并且是要起到“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具体的我建议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
2生产证据(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的照片等,需要与商标有关的)
3销售证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对方打款证明等,需要与商标有关,并且合同中的价格与发票价格、打款证明价格一致)
4宣传证据(广告、宣传单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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